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49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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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4970號

原告 賴瀅全

被告 張繼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拾參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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