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四八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搶奪等案件,先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五二四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三月、十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復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六五五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一月又十五日、五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又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五八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二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六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而上開數罪,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搶奪等案件(犯罪日期: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日、同年月八日、同年月九日),先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五二四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三月、十月,並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確定,復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六五五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又十五日、一月又十五日、五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確定;又因搶奪案件(犯罪日期: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五八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於九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罪日期: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二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並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犯罪日期:九十六年五月二日),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三六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並於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確定等情,有該等刑事判決、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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