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八六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3、4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4所載;附表所示編號1、2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百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編號3、4、5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期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4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所示編號1、2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附表所示編號5之不應減刑之犯罪與附表所示編號3、4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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