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2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何孟育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訴字第111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謂:被告甲○○因身體狀況不佳,患有過度換氣症常暈厥,加上前夫因工作繁忙無法照料4名子女,懇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度偵字第3775號、第3776號、第4018號、第4426號、第4551號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法定刑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事由,非將被告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被告之必要,於民國96年10月25日對被告執行羈押在案。
三、按法院究應否准許被告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首應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不得駁回其聲請之情形,次則應檢視法院當初羈押被告之理由是否繼續存在。查被告所涉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法定最輕本刑分別為無期徒刑及7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目前並無懷胎;而被告聲請意旨所指之「過度換氣症」,經本院函詢臺灣南投看守所,覆以:「該被告經本所特約醫師 許鵬飛 96.12.25診視後簽註意見:『頭痛、失眠,情緒不穩定,96年9月9日及96年9月18日因恐慌引起過度換氣至南基醫院急診。目前病情穩定,門診治療中。』」,有該所96年12月26日投所順衛字第0960004051號函及所附之衛生科門診看診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是亦無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治癒之情形,故本件尚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事由;且法院對被告執行之羈押,其本質上係屬為保全被告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保全對被告刑罰之執行之目的,而對被告所實施之剝奪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是對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當由法院以上述羈押之目的依職權為目的性裁量,而本院認為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本件將於97年1月16日行審判程序,設若非予羈押,則審判之進行將有窒礙之虞,是被告仍有執行羈押必要。被告所請具保停止羈押,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劉邦遠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