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782號
原   告 皂莢木文化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翊銓
訴訟代理人  陳克譽 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徐文德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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