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3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莊榮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可富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繳納,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