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126號
原 告 楊紹信
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雅惠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貳萬零
捌佰貳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伍仟柒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
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