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91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忠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訴訟代理人  張秋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解約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
十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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