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91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忠 原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訴訟代理人 張秋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解約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上午
十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