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779號
原   告  洪素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素祝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8,84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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