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779號
原 告 洪素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素祝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8,84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