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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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07號聲請人双圓建設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陸仟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75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字第310號及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363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第二審判決廢棄部分由相對人負擔,駁回部分由聲請人双圓建設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双圓公司)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陸萬伍仟肆佰肆拾玖元第二審裁判費玖萬捌仟壹佰柒拾肆元第三審裁判費壹拾貳萬伍仟柒佰玖拾肆元備註一:本件第一審(含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65,449元、第
二審訴訟費用為98,174元,均已由相對人及聲請人双圓公司於各審級預納,另第三審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而相對人已於該審級繳納,故不予列入計算。
備註二:第一、二審訴訟費用負擔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第二審判決駁回部分即訴訟標的物為台北縣三重市○○段○○○○號、2654之1號土地上之建物即門牌號碼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巷○○號1至3樓所有權全部及4樓所有權應有部分1/2,其占全部訴訟標的物之比例為3.5/8,此部分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為71,585元【(65,449+98,174)*3.5/8=71,585)】,應由聲請人双圓公司負擔。
(二)第二審判決廢棄部分即訴訟標的物為前開建物5至7樓及地下層所有權全部暨4樓所有權應有部分1/2,其占全部訴訟標的物之比例為4.5/8,此部分之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為92,038元【(65,449+98,174)*4.5/8=92,038)】,應由相對人負擔。
備註三:聲請人双圓公司與相對人各應負擔之第一、二訴訟費用
分別為71,585元、92,038元,而相對人已於第一審繳納65,449元,故尚應負擔26,589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