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0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298號、96年度毒偵字第3115號、97年度毒偵字第1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內之甲基安非他命結晶體(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參貳伍陸公克、零點壹參捌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及該局松山分局員警先後於民國96年8月30日7時30分許、97年5月25日21時30分許,分別在臺北市○○○路○段○○號10樓之5、臺北市○○○路與民權東路口,查獲被告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當場查扣其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包(分別驗餘淨重為0.3256公克、0.1388公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紅字第0842號、97年度紅字第394號),施用毒品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3115號、97年度毒偵字第19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經查扣在案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乃屬違禁品,分別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6年9月10日航藥鑑字第0961422號及同航空醫務中心97年6月4日航藥鑑字第0972845號毒品鑑定書附於97年度聲沒字第298號偵查卷第3頁、第5頁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2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均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經聲請人以96年度毒偵字第3115號、97年度毒偵字第19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警於96年8月30日7時30分許、97年5月25日21時30分許,分別在臺北市○○○路○段○○號10樓之
5、臺北市○○○路與民權東路口,查獲被告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當場查扣其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包(分別驗餘淨重為0.3256公克、0.1388公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分別有該中心96年9月10日航藥鑑字第0961422號及同航空醫務中心97年6月4日航藥鑑字第0972845號毒品鑑定書附於97年度聲沒字第298號偵查卷第3頁、第5頁可稽,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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