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148號
原 告 鍾清煙
原 告 黃娘妹
兼訴訟代理 鍾清榮
○ 00號2樓
鍾清輝
被 告 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黃金春
訴訟代理人 石麗卿 律師
主參加訴訟 李維敏
人
前一人訴訟代理人兼
參加訴訟人 李宗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因聲請法官迴避,以致民國106年12月14日期日無法辯論終
結,已當庭諭知本件候核辦,為免爭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