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148號
原   告  鍾清煙
原   告  黃娘妹
兼訴訟代理  鍾清榮
○            00號2樓
       鍾清輝
被   告 臺灣桃園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黃金春
訴訟代理人  石麗卿 律師
主參加訴訟  李維敏

前一人訴訟代理人兼
參加訴訟人  李宗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因聲請法官迴避,以致民國106年12月14日期日無法辯論終
結,已當庭諭知本件候核辦,為免爭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郭春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