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787號
原 告 張賜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仔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6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