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7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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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787號
原   告  張賜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仔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6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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