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小字第860號
原 告 好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怡蓉
訴訟代理人 蔡佳諭
被 告 夏艷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二十
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四時
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七年一
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