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簡字第62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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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雅淋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92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雅淋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雅淋與 唐永育 為前男女朋友關係,雙方因細故而有所爭執
,黃雅淋竟基於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6年6月7日晚上9
時20分許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使用電腦設備連線網路後,
以其所申請之臉書帳號「YAYA」,在其屬於不特定人得瀏覽
之動態訊息發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文字。嗣黃雅淋承前誹
謗之接續犯意,於106年6月7日晚上9時20分許,在不詳
地點,使用電腦設備連線網路後,以上開帳號,在該文章下
發表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文字。黃雅淋即以上揭散布文字之
方式具體指摘足以減損唐永育名譽之事,而貶損唐永育之人
格及社會評價。嗣因唐永育之友人見到上開文字,將上開文
字以截圖方式存檔並傳送予唐永育,唐永育乃報警處理,始
知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黃雅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9206號卷,下稱偵
字卷,第5至8頁、第31至33頁)。
(二)告訴人唐永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見偵字卷第10至12頁
、第30至31頁)。
(三)臉書翻拍照片2張(見偵字卷第14頁)。
三、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與告訴人為前男女朋友關係,臉書帳號「
YAYA」係其所申請,該帳號有於上開時間發表如附表所示之
文字,惟矢口否認有何誹謗之犯行,於偵查中辯稱:上開帳
號是我的,但附表所示之文字並非由我發表,朋友有時候會
玩我的手機,而附表所示之文字是指我先前在新竹地檢署所
提告之侵占案件,這件事我們的友人都知道,而附表所示之
文字所指的內容都是真的等語(見偵字卷第32至33頁)。經
查:
(一)臉書帳號「YAYA」於上開時間發表如附表所示之文字等情,
有臉書翻拍照片2張在卷可參(見偵字卷第14頁),且為被
告所不否認,是此部份之事實應堪認定。
(二)被告於警詢中自承:附表所示之文字是我發表的,其中附表
編號1所指之「哈密瓜櫃檯小姐」就是我,之所以要發表這
些文字,是因為我不希望再有其他人跟我一樣遭告訴人欺騙
,我跟他是在哈密瓜汽車旅館認識等語(見偵字卷第8頁)
,而於偵查中卻供稱:附表所示之文字不是我發表,朋友有
時候會玩我的手機等語(見偵字卷第31至32頁),則就附表
所示之文字是否為被告所發表,其前後供述不一,已有可議
。又觀諸帳號「YAYA」文章底下之留言,該帳號尚可自然回
應他人之留言,如「已回覆」、「這是收到別人傳給我的,
做參考吧」、「照片的人就是0000000的老闆」,亦有臉書
翻拍照片1張附卷為憑(見偵字卷第14頁),顯見使用帳號
「YAYA」者與該帳號之友人互動自然,是發表上開言論者,
應為被告所為,至為灼然。而被告未能具體指出其帳號曾為
何位友人所使用,亦未能提出任何證據佐證其帳號確實遭他
人使用,是被告否認上情,並空言辯稱遭友人使用帳號云云
,委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
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
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
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
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
項針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名譽者之誹謗罪規定
,係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以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司
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理由書參照)。而所謂的言論
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發表」,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
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
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
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
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對於
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之施政措施,縱然以不留餘地
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
。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
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顯然有較高之價值。
惟事實陳述與意見發表在概念上本屬流動,有時難期其涇渭
分明,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
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時,始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問題(
司法院釋字第509號 吳庚 大法官協同意見書參照)。是就事
實陳述之部分,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既已明確揭示,行
為人縱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然若能舉出相當證據資
料足證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因欠缺犯罪
故意,即不得遽以誹謗罪相繩,亦即採取「真正惡意原則」
。從而行為人對於資訊之不實已有所知悉或可得而知,卻仍
執意傳播不實之言論,或有合理之可疑,卻仍故意迴避真相
,假言論自由之名,行惡意攻訐之實者,即有處罰之正當性
,自難主張免責。再者,行為人就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應
盡何種程度之查證義務,始能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
,而屬善意發表言論,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及所發表
言論之散布力、影響力而為觀察,倘僅屬茶餘飯後閒談聊天
之資者,固難課以較高之查證義務;反之,若利用記者會、
出版品、網路傳播等方式,而具有相當影響力者,因其所利
用之傳播方式,散布力較為強大,依一般社會經驗,其在發
表言論之前,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始
能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非惡意。因此,倘為達特定之目的
,而對於未經證實之傳聞,故意迴避合理之查證義務,率行
以發送傳單、舉行記者會、出版書籍等方式加以傳述或指摘
,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觀察,即應認為其有惡意(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3376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被告雖於偵查中供稱:附表所示之文字指的是先前在新竹地
檢署所提告之侵占案件等語,然本案被告於前案之警詢中陳
稱:我當初買系爭車輛時都是本案告訴人在使用,頭期款是
我們兩個人一起繳的等語;嗣於前案偵查中陳稱:貸款的部
分是用我的帳戶轉帳,他一開始有付一些錢讓我去轉帳,但
他的經濟沒有很好,我就用我自己的錢去轉帳,因為他是在
白牌跑車的,所以就買了系爭車輛,買了之後都他在使用、
提出侵占告訴的理由是因為我們在一起的時候,他在外面有
女人,我也不知道怎麼去找他,現在誤會解開了等語,前案
偵查檢察官乃基於本案被告於前案之供述,認定本案告訴人
既有支付頭期款及部分貸款與本案被告共同購買系爭車輛,
且初始係因欲供本案告訴人跑車之用而購入系爭車輛,則本
案告訴人持續使用系爭車輛,既無出售等處分行為,尚難認
本案告訴人有何易持有為所有之侵占犯行,且本案被告於偵
查中表示欲撤回前案告訴不再追究,此外,前案復查無其他
補強證據足認本案告訴人確有本案被告指陳之侵占犯行,自
難僅憑本案被告之片面指訴,即遽為不利本案告訴人之認定
,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遂於106年2月26日以106年度偵
字第140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
卷為憑(見偵字卷第46至46頁反面),則被告明知其等就前
案系爭車輛之糾紛,已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並無
被告於前案所指述之犯行,仍於約莫3個月後之106年6月
7日為如附表所示文字之不實指摘,且已足以減損告訴人之
名譽,自當課以誹謗之罪責。
(五)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所辯要屬卸責之詞,無
從建立合理懷疑而推翻前揭積極證據,當不足採信,被告上
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二)接續犯
所謂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
,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
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
為合理(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參照)。被
告於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時間,先後散布如附表所示之文字,
係基於一誹謗之犯意,對相同對象實施犯罪行為,在時間及
空間上具有密接性及連貫性,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難以個
別強行區分,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自屬接續犯。
(三)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前男女朋友
關係,被告明知其等就前案系爭車輛之糾紛,已經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竟仍以上開方式為本件妨害告訴人名譽之
犯行,所為實屬不該,且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
被告自承高中畢業,職業為無,經濟狀況勉持,暨其為上述
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與對於告訴人名譽所造成之損害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警惕。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
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維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莊仁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蔡美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
│編號│內容│
├──┼────────────────────┤
│1│「照片中的男女專門利用感情來詐騙單純善良│
││的女子,女的是非法外籍的,男的常用一貫的│
││手法沒有女朋友老婆買飲料打電話每天入住旅│
││館接近下手目標在來加以騙取財務,已經有位│
││哈密瓜櫃檯小姐上當受害了,各位同業的朋友│
││們請加以宣導保護自己別受騙了,車號000-00│
││98唐永育無照駕駛,如果有遇到請舉報移民署│
││署交通大隊,別讓這些人逍遙法外到處欺騙」│
├──┼────────────────────┤
│2│「0000000的車千萬不要叫會亂收錢與花言巧│
││語騙人感情與錢有受害者受害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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