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簡字第6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661號
原   告  陳竹梅
訴訟代理人  薛國棟 律師
被   告  陳清好
       吳政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十二月
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七年一月四日下午四時宣
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七年一月
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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