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簡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829號
法定代理人  蔡志彥
訴訟代理人  蔡秉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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