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829號
法定代理人 蔡志彥
訴訟代理人 蔡秉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字第829號
法定代理人 蔡志彥
訴訟代理人 蔡秉宗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