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簡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318號
即原   告  李威賜
即被   告  謝明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潮簡字第318號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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