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967號
法定代理人  林樂堯
法定代理人  黃癸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2月9日下午2時47分在本
內湖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劉芷含
附註: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0年12月23日再提出民事
綜合辯論意旨(一)書狀,並將繕本自行送達對造,書狀
中另有提出新主張,被告應於再開辯論庭前10日向本院另
提出答辯狀,並將答辯狀繕本送達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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