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41號
原   告  匡萃蘭
訴訟代理人  陳重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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