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雄補字第54號
聲 請 人 一路發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總聯
相 對 人 蔡宗欽
4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宗欽等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
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公
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