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45號
原 告 張少芝
被 告 黃素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素月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5,4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