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小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29號
原   告 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甫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旅遊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被告公司章程及股東(會)
決議,並提出更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之起訴狀壹份及繕本貳份
,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起
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
規定。
二、按公司因解散,其權利能力即受限制,縮小在清算範圍內,
而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解
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
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5
條、第26條之1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
,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而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
同法第322條、第8條第2項亦有明定。由前揭條文可知公司
之解散,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採強制、法定清算原
則,且於清算程序終結時公司法人格始歸於消滅,股份有限
公司未經選任清算人時,以董事為法定清算人。經查,被告
公司業於民國100年8月11日向經主管機關為解散登記,並未
申報選任清算人,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本庭查詢表附卷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究應以被告公司章程所定或股東會選
任之清算人或解散前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即有不明,而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法表明被告法定代理人究為何人,顯於法
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起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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