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附民上字第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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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附民上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上字第二八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
林敏澤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重訴字第十四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審以八十七年附民字第二一0號判決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魏式璧法官陳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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