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ОО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趙敏吟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趙敏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趙敏吟因被告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如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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