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7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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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強制工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後,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六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二十八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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