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九九號
上訴人丁○○
甲○○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本院臺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五五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一份,上訴理由狀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對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三、足茲證明上訴人陳述之相關證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蔡美美~B法官莊玉熙~B法官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鄭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