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交附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被告甲○○
敏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立峰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勇奮
法官陳志成法官黃光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富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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