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642號
原   告  劉文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簡順得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83,500元,應繳
   裁判費26,6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26,14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