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5年度岡補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297號
原   告  游正己
被   告  謝書瑤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謝書瑤之最新戶籍
  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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