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小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殷格惇 間請求返還標的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