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15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1518號
原   告  廖芝宸
被   告 里度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吉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四
時二十五分許,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