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5年度宜簡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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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宜簡更字第2號
原 告 杜書賢
訴訟代理人 王友正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國明 等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蔡源水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陳報其等之繼承人有無依
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二、補正蔡源水之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
字號、住所或居所,並按補正後之被告人數附起訴狀繕本及
其證物繕本。
三、提出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
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欄姓名勿遮蔽)。
四、未列其他土地共有人為本件原告之原因及是否聲請追加原告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