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239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2395號
原   告  李俊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競舞娛樂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事件,查本件
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元,及恢復原告
LOL帳號使用權電磁紀錄,惟未於起訴狀載明本件就「恢復原告
LOL帳號使用權電磁紀錄」部分聲明如獲勝訴判決所能受有之訴
訟利益為何暨其價值參考依據,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
計算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陳報之,俾核
定裁判費,倘原告未能查報,致本件該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陷於
不能核定之狀態,則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
數加10分之1即1,650,000元定之。又就上開恢復電磁紀錄部分
聲明尚未具體,並請補正本件具體明確訴之聲明(如恢復何名稱
帳號?恢復至何時之狀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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