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岡補字第259號
原 告 啟貞 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啓貞
被 告 盧國元
王淑貞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9,500元(附帶
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
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所載以 蕭郁恬 為訴訟代理人,惟未
提出委任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第117條
規定,補正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