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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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0五號
上訴人 林澄雄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銀財 等人間因確認法定抵押權事件(民國八十六年訴字三0五號)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五百九十二萬七千七百二十三元,折合銀元一百九十七萬五千九百零八元應徵裁判費銀元二萬九千六百四十元,折合新台幣八萬八千九百二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得以郵滙並連同本裁定一併郵寄)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庭~B法官何志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林文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