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四九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陳春木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具保人陳春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陳春木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逃匿,嗣因通緝到案,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洪秀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