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號
上訴人崧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慧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張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