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八六號
上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八十九年度虎簡字第二一八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聲請案號: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三0二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係夫妻,然已有半年未同住在一起。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七時許,甲○○騎機車出門買早餐,乙○○便騎機車尾隨在後,並在甲○○位於雲林縣虎尾鎮廉使里廉使一四二三號附近道路,以機車擦撞甲○○之機車,致甲○○人車倒地,此時乙○○仍不罷手,繼續以手毆打甲○○之手、腳,造成甲○○受有右膝擦傷一×一公分,背擦傷兩處各為二×一及一×一公分,右足背擦傷二×二公分,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甲○○已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具狀向本院表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及本院收文章一枚附卷可稽,本院虎尾簡易庭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以八十九年度虎簡字第二一八號為第一審判決時,雖因公文往來作業而尚未收受上開撤回告訴狀,然上開撤回告訴狀既已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即在本院虎尾簡易庭為本件第一審判決前送達於本院,依照前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未查明上情,遽認被告乙○○傷害人,而判處被告拘役三十日,自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撤銷改判,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倪彰鴻法官趙思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