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三八號
原告丁○
居雲林右原告與被告甲○○、乙○○、戊○○、丙○○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萬元,折合銀圓貳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捌萬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韓乾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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