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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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О七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零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道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鄭昭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