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一號
原告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丙○○被告丁○○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億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佰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秋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