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0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選任辯護人羅豐胤
黃幼蘭 鄭雪櫻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文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