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王騰瑤
相 對 人 陳豐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5年度雄簡字第
868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五年度雄簡字第八六八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之法庭錄
音光碟與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
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
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係本院10
5年度雄簡字第868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原告,其具狀
敘明理由聲請交付前開事件於105年12月29日庭期之法庭錄
音光碟,並願付費等語,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又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
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前開辦法第8條第3項亦有
明文,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