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236號
原   告  林明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勛勝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 陳許錦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