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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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236號
原 告 林明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勛勝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 陳許錦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