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欽賢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王綽光法官吳冠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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