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附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字第三號
原告甲○○
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五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附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字第三號
原告甲○○
丙○○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五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