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759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莊政潔
被   告  黃偉鈞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175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上午9時3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
年11月14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筱雯
  書 記 官 陳秋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貳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一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四六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283,217元,及自民國101年9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46%計算之利息,暨自101
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
約金。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83,217元,
及自民國101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46
%計算之利息,暨自101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經核其性質屬擴張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簽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向原告貸款
370,000元,借款利率按原告銀行指數利率加年率9.08%計
算,借款期間自100年3月10日起計5年,被告應按月平均
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無須事先
通知或催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依上開利率之10%,超逾6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之20
%加付違約金。嗣被告未依約繳款,迄101年9月16日止,
尚積欠283,217元未還,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本於
個人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放款歷
史交易明細查詢、定儲利率指數表等為證,被告受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
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個人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秋燕
法官陳筱雯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3,090元
合計3,09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秋燕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