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桃勞簡字第3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臺灣電能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裕 為
訴訟代理人 王雅慧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莊玟瑄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泓年 律師
王一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伍拾叁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九,餘由反訴原告負擔。
本判決反訴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反訴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
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
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情形,被告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
辯論者,視為已有適用簡易程序之合意。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2項訂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經被告提起反訴後
,訴訟標的金額業已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然被告
不為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揆諸前開規定,視為已有適
用簡易程序之合意,本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自屬適法。
二、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即反
訴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本訴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100年間於原告公司任職,受僱
於原告,而擔任會計、行政總務,惟被告任職期間有發生以
下之情事:
㈠依照原告公司現金支出流程,應由會計製作支出傳票,經由
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核准後,才可以支出該筆現金,然被告
未經同意即支出現金如附表所示,以致原告受有257,324元
之損害。
㈡被告未遵期補繳ETC之款項,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因通知
原告補繳,而原告必須繳納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通知補繳
作業處理費共1,450元。
㈢被告任由原告公司之員工 秦孝毓 私下向廠商拿取材料隱瞞不
報,以致原告受有材料費損失7,048元。
㈣被告復於100年12月14日起無故曠職,因並未妥善辦
理交接,以致原告員工王雅慧需代為善後,依照王雅慧一個
月之薪資25,000元計算業務損失。
㈤被告四處向廠商告知原告公司即將倒閉,以致原告聲譽受有
損害,而受有營利減損之損失100,000元。
㈥被告曾向公司借款38,000元,迄今仍未償還。
為此,爰依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28,82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支出現金對於原告是否實際受有損害,原告
並未舉證;另被告曾告知原告繳納ETC款項,原告卻表示
無力繳納,此部分損失不可歸責於被告;且被告於100年曾
與王雅慧辦理交接手續;另被告從未向材料商宣稱原告公司
即將倒閉;被告曾因原告積欠薪資,而向原告借支38,000
元,但因原告尚積欠被告100年9月至12月之薪資,以及
產假薪資、勞保生育補助津貼合計89,880元,而主張應予抵
銷等語置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
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所主張緣被告於100年間受僱於原告,擔任會計、行
政總務,在被告任職期間,被告未經過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
核准後,即支出現金如附表所示;原告未遵期補繳ETC之款
項,而繳納補繳作業處理費1,450元;原告公司之員工向廠
商拿取材料,合計材料費用為7,048元。被告曾向公司借款
38,000元,迄今仍未償還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現金支出傳票
、支出證明單、出貨單、送貨單、ETC通知補繳作業處理費
單據等件可佐,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未依照公司既定流程而支出如附表所示之
現金257,324元部分
⒈關於受僱人應如何服勞務,民法未設規定,自應依債務本旨
,並服從僱用人之指示,服其勞務。又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
償請求權,以債務人有給付遲延、給付不能或不完全給付之
行為,且有可歸責之事由,致債權人受有損害,債務不履行
之行為與損害須有因果關係,且以確實受有損害為成立要件
。是以縱令受僱人未依照債務本旨,未依照僱用人之指示為
之服勞務,然若僱用人並未實際受到損害時,仍難令受僱人
負損害賠償之責。
⒉經查,原告公司必須先由會計公司製作支出傳票,再由原告
法定代理人核准後,始得支出該筆現金乙節,業據證人即原
告法定代理人邱裕為證述明確,況衡諸一般常情,公司為營
運而必須支出現金時,除了會計經手外,須由上級單位檢視
現金用途及金額,並予以核准始可支出,實屬必然,故證人
邱裕為所言,並無違背常情之處,誠屬可信。另細查由原告
所提出之現金傳票中,其中由被告所製作之部分,確實未經
原告法定代理人簽核,此觀諸原告所提出之現金支出傳票、
支出證明單自明(見本院卷第21-40頁),不難見被告並未
依照原告公司所定之現金支出標準流程製作現金支出傳票。
惟細究附表所示由被告所製作之現金支出傳票即附表編號1-
15、18、25、27-38、40-43、75-80、83-84、102、16
7、172)之各項現金支出之明細,不外乎為郵資、電話費
、水費、便當、油資、網路費等公司營運所需之經常性支出
,釘書機、立可白、白板筆、碳粉夾等辦公日常性用品、支
付工程款以及佣金,原告公司營運本需有支付經常性支出、
辦公用品與對合作公司費用之必要,尚無被告將公司現金挪
為私用之相關證據,被告雖未經過原告法定代理人核准後即
行支付,但原告因為支付上開費用或可免於積欠債務,或有
辦公用品可資使用,是尚難認原告受有財產上之損失。復原
告所提供之現金支出帳目(見本院卷第12-20頁)之真正性
遭被告所質疑,查上開現金支出帳目乃為一般作業系統之電
子檔,一者無法確認製作人之身分,再者無從排除遭更動之
可能性,是以附表編號13-15、18、36-37、84雖有由被告
所製作之傳票與現金支出帳目不符之情況,亦難據此認定確
實發生傳票金額與實際支出不符之情況,至現金支出帳目中
所載如附表,扣除上開由被告所製作現金傳票以外之其他金
額支出,或有其餘員工製作之現金支出傳票,或有未製作現
金傳票,而於現金支出帳目中所有記載,然原告並未提出其
他證據證明上開現金支出帳目與實際現金支出之情況相符,
已如前述,本院自難認定原告確實曾經支出該項現金,依照
首開說明,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受有財產上之損害,自難依照
債務不履行之規定,命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
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ETC補繳作業處理費1,450元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未曾提醒伊補繳ETC款項,因而遠通電收股
份有限公司寄發通知書多達11次,以致原告每收受一次通
知,即必須繳納通知補繳作業處理費50元,共計1,450元
等語。被告則辯稱伊曾告知原告補繳,但原告表示無力繳納
,始未能按期補繳款項等語。經查,依照原告所提出之ETC
款項之發票日期可知,原告係於100年10月至11月間
收受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所寄發之通知補繳作業處理費帳
單,然被告既可於上開期間,在原告法定代理人未核准之情
況下,以現金支付如附表所示之各項公司營運、辦公、日常
性用品之各項花費,並包含電話費、水電、網路費等帳單,
原告何有無力繳納ETC款項之可能?從而,被告所辯,應不
足採。被告既未履行兩造僱傭契約之內容,按時提醒原告繳
納ETC的款項,以致原告必須支付通知補繳作業處理費1,45
0元,而受有損害,就此部分,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㈢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他員工向廠商領料,以致支付材料費7,
048元之損失
⒈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債務人有給付遲延、給付
不能或不完全給付之行為,且有可歸責之事由,致債權人受
有損害,債務不履行之行為與損害須有因果關係,且以確實
受有損害為成立要件。是若僱用人認受僱人有未盡善良管理
人之注意義務之情事,即應就受僱人不完全給付行為,且因
不完全給付行為受有損害之要件事實盡舉證之責。
⒉原告主張被告任由秦孝毓私下領取材料,以致原告受有材料
損失7,048元等語。惟查,證人秦孝毓於本院102年4月3
日言詞辯論程序中證稱:本院卷第56、57頁之出貨單及送貨
單上均為我的簽名,材料也是我直接向廠商領取,本院卷第
57頁出貨單是當時處理盛新食品工廠案件要用的。當時我要
領取時並未告知原告法定代理人,事後則有告知原告法定代
理人。因為我和原告間有勞資糾紛,原告跟我說就拿材料費
用與積欠的薪資相抵等語(見本院卷第173頁背面),由此
足見,向廠商領取材料是秦孝毓個人之行為,與被告無涉,
尚難認被告有何未依照原告指示服勞務等不完全給付之情事
,是故縱令原告因此受有損害,損害賠償請求之對象應為秦
孝毓,而非被告,是以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無理由。
㈣原告請求被告未辦理交接,而需由王雅慧處理,並受有相當
於王雅慧一個月薪資25,000元之損失部分。
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債務人有給付遲延、給付
不能或不完全給付之行為,且有可歸責之事由,致債權人受
有損害,債務不履行之行為與損害須有因果關係,以確實受
有損害為成立要件,已如前述。從而,縱令被告未辦理交接
,以致原告員工王雅慧必須代行處理,然王雅慧本為原告員
工,並非原告因被告未妥善辦理交接而另行僱用之員工,復
未因王雅慧之工作量增加而加倍給付薪資,尚難認原告有何
實際上損害,故原告此部分主張亦無理由。
㈤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商譽之損失100,000元部分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277條訂有明文。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
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
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
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
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前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⒉原告主張被告四處向廠商告知原告公司即將倒閉,以致原告
聲譽受有損害等情,業據被告否認,然經本院訊問原告有何
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侵權行為之事實時,原告表示並
無證據(見本院卷第101頁),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既未
能證明被告有何侵權行為之事實,自難據此請求被告賠償商
譽之損害。
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借款38,000元部分
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替代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項
,已有明訂。又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
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
法第33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向原告借款38
,000元,業據被告所不否認,然被告尚積欠原告100年10至
12月之薪資、產假期間工資及生育給付54,853元,詳如後述
,抵銷後,原告已無借款返還請求權可資行使,此部分請求
應予駁回。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
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起訴狀繕本於101
年6月28日補充送達於被告,此有送達證書乙份可佐,應於
當日發生送達及催告效力,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即101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
六、從而,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被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亦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參、反訴部分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
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
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條
、第26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本件審理中
對原告提起反訴,而反訴標的與本訴標的係導因於兩造間之
僱傭關係所生,兩訴訟顯有相牽連之關係,兩訴間之證據得
以相互援用,是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本訴言詞辯論終結前,對
原告即反訴被告提起反訴,自屬合法。
二、反訴原告主張:緣反訴原告自100年10月1日起受僱於
反訴被告,兩造約定每月薪資為25,000元(基本工資17,
880+伙食津貼1,800元+全勤獎金2,000元+其他獎金
),惟反訴被告竟分別積欠反訴原告100年10月至12月
薪資15,000元、7,000元及25,000元,合計47,000元
。另反訴原告並於100年12月14日起請產假2月,反
訴原告於反訴被告任職未逾6月,自可於產假期間每月請
領一半薪資,共25,000元;另反訴被告原以基本工資17
,880元為反訴原告投保勞保,反訴被告於101年1月10日即
將反訴原告退保,致令反訴原告無法依據勞工保險條例之規
定請領生育給付17,880元,反訴原告自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綜上,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89,880元等語。為此,爰依
兩造之僱傭契約、勞動基準法、民事侵權行為責任、勞工保
險條例之規定,請求反訴被告給付。並聲明:(一)反訴被
告應給付反訴原告89,880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反訴被告則以:反訴原告於100年10月、11月分別給付
反訴原告19,084元、18,256元,又反訴原告自同年12月
14日曠職3日,反訴被告於同月20日即行終止僱傭契約
,反訴被告自無給付反訴原告產假期間之薪資以及補償反訴
原告未能請領生育給付之損失等語置辯。並聲明:反訴原告
之訴駁回。
四、反訴原告所主張反訴原告自100年10月1日起受僱於反
訴被告;反訴被告原以基本工資17,880元為反訴原告投保
勞保等情,業據反訴原告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見本院卷第109頁),且為反訴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
真實。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100年10月至12月短少薪資部分
⒈按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依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勞動
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然勞工發生上開
情事時,終止為單方面之意思表示,雇主若欲終止契約,終
止之意思表示仍應到達勞工,始生終止之效力,自屬必然。
⒉經查,證人即100年12月20日偕同反訴原告至反訴被
告請領100年11月份薪資之 洪楷 玹於本院101年10月31日言
詞辯論期日證稱:反訴被告請產假時,我有告知老闆,老闆
回答說他知道了,被告當時只有口頭告知;100年12月20日
我好像有與反訴原告一起前往反訴被告領取100年11月份之
薪資,原告訴訟代理人王雅慧當日詢問反訴原告:「生產完
、做完月子要回公司嗎?」等語。(見本院卷第134頁背面
至135頁背面),證人 洪楷玹 與本案勝敗並無任何利害關係
,且業經具結,實無甘冒偽證罪之風險而為虛偽陳述,是以
證人洪楷玹所言,應足採信。是以,反訴被告訴訟代理人王
雅慧既於100年12月20日曾詢問反訴原告生產完後是否要回
公司,尚難認反訴被告有終止兩造僱傭關係之意思,反訴被
告雖稱曾於反訴原告電詢100年12月份薪資事宜時告知反訴
原告:「12月薪資因為你有借款,就抵銷了不予支付,我們
的關係到此為止」等語,業經反訴原告所否認,反訴被告亦
未能提出任何書面證據以實其說(見本院卷第143頁背面)
,本院自難為有利於反訴被告之認定,兩造之僱傭契約,應
未能於100年12月20日終止。
⒊稱僱傭者,為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
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又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
付之,民法第482條、第486條定有明文。僱用人主張業
已給付薪資,業據受僱人所否認者,自應由僱用人就此有利
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經查,反訴原告之薪資為基本工資
17,880元,伙食津貼1,800元,全勤獎金2,000元等情
,此有反訴被告所提出之十月考勤表、100年11月薪資支
出表,其上所載之反訴被告公司員工薪資項目在卷可證(見
本院卷第112、113頁),反訴原告雖主張其每月可實領薪
資25,000元,然未能提出任何積極證據以實其說,自難信為
真實,是以反訴原告若全勤,每月可請領之薪資應為21,680
元。又查,反訴原告於100年10月3日至6日並無打卡紀錄
,反訴原告並未全勤,此有原告之打卡紀錄表可證(見本院
卷第58頁),是以反訴原告可請領之薪資應為19,680元(基
本工資17,880元+伙食津貼1,800元),反訴被告雖辯稱已
經給付如上開十月考勤表上所載之19,084元與反訴原告,業
據反訴原告所否認,而主張僅受領10,000元,揆諸前開說明
,反訴被告雖提出十月份考績表證明該份文件係由反訴原告
所製作,伊已給付19,084元予反訴原告,然此份書面文件並
未留存任何跡證得以認定確實是由反訴原告所製作,況其上
亦無反訴原告之簽名,或其他可資證明反訴原告業已受領其
上所載之薪資,既未能提出積極事證證明已經給付薪資19,0
84元(見本院卷第212頁),反訴被告應給付100年10月份
之短少薪資9,680元。
⒋按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
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
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動基準法第39條前段
、43條已有明訂。基此,勞動者即使未提供勞務給付,但在
一定條件下其對雇主之工資請求權仍繼續存在。此時對雇主
而言,即有工資續付義務,此乃民法「對價等值」原則之修
正。換言之,勞工勞務之提供與雇主工資給付之兩項主給付
義務在勞動法上為相當之修正。因此,在勞動契約中會有關
於例假、休假、特別休假、請假等情形存在時,雇主仍負給
付工資之義務,然產假期間因停止工作,且有勞動基準法第
50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自不在前開所指涉之範圍內。經
查,100年11月份反訴原告雖有請假紀錄(見本院卷第59
頁),揆諸前開說明,仍不解免反訴被告應給付該請假日工
資之義務。準此,反訴原告於該月份所應實際受領之薪資為
19,150元(基本工資17880+伙食津貼1,800元-勞健保費
530),反訴原告既不否認業已受領18,256元(見本院卷第
144頁),反訴被告即應再行給付短少薪資894元。至100
年12月份之薪資,反訴原告既已陳稱自100年12月14日起開
始請產假等語,復觀諸反訴原告該月份之打卡單,確實於上
開日期起即無打卡紀錄,是以反訴原告僅可請領13日之薪資
8,031元(【基本工資17880+伙食津貼1,800元-勞健保
費530元】÷31×13,元以下四捨五入)
⒌綜上,反訴原告所得請求之短少薪資為18,605元(9,680+
894+8,031),逾此部分,則不予准許。
㈡反訴原告請求產假期間薪資部分
⒈按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
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前項女工受
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
月減半發給,勞動基準法第50條訂有明文。
⒉反訴被告雖辯稱兩造僱傭關係業於100年12月20日終止
,然反訴被告並未合法終止兩造僱傭契約,已如前述,復查
,證人洪楷玹已證稱其已代替反訴原告向反訴被告請產假等
語,堪認反訴原告自101年12月14日起請8個星期產
假,至反訴原告所主張產假期間為2個月,已超過勞動基準
法第50條第1項之強制規定期間,反訴原告並未提出積極證
據以實其說,尚難據此認定反訴原告之產假長達2個月。又
反訴原告於反訴被告任職未滿6個月,應減半發給工資,是
以反訴原告產假期間反訴被告應給付之工資應為18,368元(
計算式:【19,680÷30×8×7】÷2=18,368)。
㈢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賠償生育給付17,880元部分
⒈按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次按被保險人分娩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
分娩費30日,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30
日;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勞工因此
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勞工保險條例第3l條第l項第l款、第32條第l項第l、
2款、第7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反訴原告於000年0月0日生產時,距其參加勞保已滿
280日,原告自合於請領生育勞保給付之規定。又反訴被告
為反訴原告投保之薪資係按基本工資17,880元計算,然兩
造間之僱傭契約未終止,已如前述,反訴被告自應繼續為反
訴原告投保,而不得擅自退保,反訴原告因反訴被告退保,
而未能領取按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生育補助,反訴原告請求
反訴被告給付生育給付17,880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㈣又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
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反訴原告本可向反訴被告請求10
0年10月至12月之薪資、產假期間工資、生育給付合計54,8
53元(計算式:18,605+18,368+17,880=54,853)。然
上開部分已與反訴原告積欠反訴被告借款38,000元間相互抵
銷,扣除抵銷之借款債務後,尚餘16,853元。
㈤綜上,反訴原告向反訴被告請求16,853元為有理由,逾此部
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
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反訴起訴狀繕本狀
於101年10月11日補充送達於反訴被告,應於當日發生送達
及催告效力,是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自本件反訴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101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
七、從而,反訴原告請求如主文第5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反訴原告勝訴
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反訴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其餘敗訴部分,反訴原告假執行之聲請
即無所附麗,併予駁回。
肆、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被告即反
訴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
,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
要,併此敘明。
伍、結論:原告之訴及反訴原告之反訴均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
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智仁
附表:
┌──┬─────┬─────────────────────┬─────┬─────┬───┐
│編號│日期│明細│支出│傳票金額│製單人│
├──┼─────┼─────────────────────┼─────┼─────┼───┤
│1│100/10/6│郵資│140│140│莊玟瑄│
├──┼─────┼─────────────────────┼─────┼─────┼───┤
│2│100/10/12│電話費/中華電信智慧型節能服務裝設│10,000│10,000│莊玟瑄│
├──┼─────┼─────────────────────┼─────┼─────┼───┤
│3│100/10/12│國民年金勞保費/100/6-100/7/(經理的)│1452│1452│莊玟瑄│
├──┼─────┼─────────────────────┼─────┼─────┼───┤
│4│100/10/12│水費│273│273│莊玟瑄│
├──┼─────┼─────────────────────┼─────┼─────┼───┤
│5│100/10/12│盛新-9/30便當*3│210│210│莊玟瑄│
├──┼─────┼─────────────────────┼─────┼─────┼───┤
│6│100/10/12│盛新-10/1便當*4│280│280│莊玟瑄│
├──┼─────┼─────────────────────┼─────┼─────┼───┤
│7│100/10/12│盛新-10/3便當*2│140│140│莊玟瑄│
├──┼─────┼─────────────────────┼─────┼─────┼───┤
│8│100/10/12│盛新-10/5飲料*18*47便當*4│352│352│莊玟瑄│
├──┼─────┼─────────────────────┼─────┼─────┼───┤
│9│100/10/12│盛新-10/6飲料.水│250│250│莊玟瑄│
├──┼─────┼─────────────────────┼─────┼─────┼───┤
│10│100/10/12│盛新-10/7便當*2│120│120│莊玟瑄│
├──┼─────┼─────────────────────┼─────┼─────┼───┤
│11│100/10/12│盛新-10/11便當*2│120│120│莊玟瑄│
├──┼─────┼─────────────────────┼─────┼─────┼───┤
│12│100/10/12│二孔打洞機-釘書機-立克白│508│508│莊玟瑄│
├──┼─────┼─────────────────────┼─────┼─────┼───┤
│13│100/10/12│初16拜拜水果+金紙+燭台│800│755│莊玟瑄│
├──┼─────┼─────────────────────┼─────┼─────┼───┤
│14│100/10/13│信綺-芳琦公司-負責人印章-職員章│660│968│莊玟瑄│
├──┼─────┼─────────────────────┼─────┤├───┤
│15│100/10/13│文具用品-黑色綁線-立可白-釘書機│508││莊玟瑄│
├──┼─────┼─────────────────────┼─────┼─────┼───┤
│16│100/10/13│力輝公司章-負責人印章│300│950│洪楷玹│
├──┼─────┼─────────────────────┼─────┤├───┤
│17│100/10/13│大門遙控器二個鑰匙│800││洪楷玹│
├──┼─────┼─────────────────────┼─────┼─────┼───┤
│18│100/10/13│垃圾袋-洗廁劑-芳香劑-愛地潔-衛生紙│1500│1099│莊玟瑄│
├──┼─────┼─────────────────────┼─────┼─────┼───┤
│19│100/10/13│立可白-立可白替換帶│300│││
├──┼─────┼─────────────────────┼─────┼─────┼───┤
│20│100/10/17│郵資│64│││
├──┼─────┼─────────────────────┼─────┼─────┼───┤
│21│100/10/17│台中停車費│30│││
├──┼─────┼─────────────────────┼─────┼─────┼───┤
│22│100/10/18│辦公室便當-(客人 小劉 )│365│││
├──┼─────┼─────────────────────┼─────┼─────┼───┤
│23│100/10/19│辦公室便當-(客人小劉)│540│││
├──┼─────┼─────────────────────┼─────┼─────┼───┤
│24│100/10/19│橡皮擦-立可白-白板筆墨水│650│││
├──┼─────┼─────────────────────┼─────┼─────┼───┤
│25│100/10/21│油資│1000│1000│莊玟瑄│
├──┼─────┼─────────────────────┼─────┼─────┼───┤
│26│100/10/21│付小劉傭金(五吉工程款支出一半)│60000│60000││
├──┼─────┼─────────────────────┼─────┼─────┼───┤
│27│100/10/21│廚房瓦斯*2│1660│1660│莊玟瑄│
├──┼─────┼─────────────────────┼─────┼─────┼───┤
│28│100/10/24│盛新-10/17-10/20便當│450│450│莊玟瑄│
├──┼─────┼─────────────────────┼─────┼─────┼───┤
│29│100/10/24│工程車加油( 李奇峰 )│500│500│莊玟瑄│
├──┼─────┼─────────────────────┼─────┼─────┼───┤
│30│100/10/24│台中停車費│205│205│莊玟瑄│
├──┼─────┼─────────────────────┼─────┼─────┼───┤
│31│100/10/24│白板筆藍-黑*2│92│92│莊玟瑄│
├──┼─────┼─────────────────────┼─────┼─────┼───┤
│32│100/10/24│盛新-10/4.10/7.10/14~10/19便當飲料停車費│3319│3319│莊玟瑄│
├──┼─────┼─────────────────────┼─────┼─────┼───┤
│33│100/10/24│電腦更換主機板系統安裝19LCD維修│3150│3150│莊玟瑄│
├──┼─────┼─────────────────────┼─────┼─────┼───┤
│34│100/10/24│10月分網路費-毅通網路│1593│1593│莊玟瑄│
├──┼─────┼─────────────────────┼─────┼─────┼───┤
│35│100/10/24│電話費-0000-000-000(10月份帳款)│363│363│莊玟瑄│
├──┼─────┼─────────────────────┼─────┼─────┼───┤
│36│100/10/24│衛生紙-芳香劑-馬桶通廁劑(男生小便筒)│800│700│莊玟瑄│
├──┼─────┼─────────────────────┼─────┼─────┼───┤
│37│100/10/24│高級茶葉半斤│600│700│莊玟瑄│
├──┼─────┼─────────────────────┼─────┼─────┼───┤
│38│100/10/25│盛新-10/24便當*5=350│1000│350│莊玟瑄│
├──┼─────┼─────────────────────┼─────┼─────┼───┤
│39│100/10/25│小白板.白板筆.薪資袋.複印紙│1000│││
├──┼─────┼─────────────────────┼─────┼─────┼───┤
│40│100/10/25│郵資│25│25│莊玟瑄│
├──┼─────┼─────────────────────┼─────┼─────┼───┤
│41│100/10/26│盛新-10/25便當.飲料│275│275│莊玟瑄│
├──┼─────┼─────────────────────┼─────┼─────┼───┤
│42│100/10/26│中亨營業稅│40000│40000│莊玟瑄│
├──┼─────┼─────────────────────┼─────┼─────┼───┤
│43│100/10/26│中亨公司章-職員章│280│120│莊玟瑄│
├──┼─────┼─────────────────────┼─────┼─────┼───┤
│44│100/10/27│廁所馬桶通廁劑-鍵盤-滑鼠-白板擦│1000│││
├──┼─────┼─────────────────────┼─────┼─────┼───┤
│45│100/10/27│工程車加油(其他費用)│2000│2000││
├──┼─────┼─────────────────────┼─────┼─────┼───┤
│46│100/10/27│中午便當孝毓-奇峰│120│120││
├──┼─────┼─────────────────────┼─────┼─────┼───┤
│47│100/10/27│電話費-台灣大哥大0000000000│338│││
├──┼─────┼─────────────────────┼─────┼─────┼───┤
│48│100/10/28│拜拜水果-餅乾│550│550││
├──┼─────┼─────────────────────┼─────┼─────┼───┤
│49│100/10/28│辦公室便當*6│390│││
├──┼─────┼─────────────────────┼─────┼─────┼───┤
│50│100/10/28│驗車LJ-9221紅色工程車│450│450││
├──┼─────┼─────────────────────┼─────┼─────┼───┤
│51│100/10/28│立克帶替換帶-細自藍色筆│323│277││
├──┼─────┼─────────────────────┼─────┼─────┼───┤
│52│100/10/28│盛新-10/26-360..10/28-320便當.飲料│680│680││
├──┼─────┼─────────────────────┼─────┼─────┼───┤
│53│100/10/28│高爾公司章-負責人印章│80│80││
├──┼─────┼─────────────────────┼─────┼─────┼───┤
│54│100/10/28│U9-1530-BMW驗車│450│450││
├──┼─────┼─────────────────────┼─────┼─────┼───┤
│55│100/10/28│名片-秦孝毓-李奇峰347*2│694│694││
├──┼─────┼─────────────────────┼─────┼─────┼───┤
│56│100/10/31│辦公室便當*6│390│││
├──┼─────┼─────────────────────┼─────┼─────┼───┤
│57│100/10/31│盛新-便當.飲料│960│││
├──┼─────┼─────────────────────┼─────┼─────┼───┤
│58│100/11/2│11/1辦公室便當│200│││
├──┼─────┼─────────────────────┼─────┼─────┼───┤
│59│100/11/2│BMW路邊停車│30│30││
├──┼─────┼─────────────────────┼─────┼─────┼───┤
│60│100/11/2│電話費-0000000│70│70││
├──┼─────┼─────────────────────┼─────┼─────┼───┤
│61│100/11/2│電話費-0000000│70│70││
├──┼─────┼─────────────────────┼─────┼─────┼───┤
│62│100/11/2│電話費-HN00000000│399│399││
├──┼─────┼─────────────────────┼─────┼─────┼───┤
│63│100/11/2│電話費-HN00000000│500│500││
├──┼─────┼─────────────────────┼─────┼─────┼───┤
│64│100/11/2│電話費-HN00000000│3591│3591││
├──┼─────┼─────────────────────┼─────┼─────┼───┤
│65│100/11/2│國民年金*經理)10月份│1452│1452││
├──┼─────┼─────────────────────┼─────┼─────┼───┤
│66│100/11/2│電話費台灣大哥大-經理│2709│2709││
├──┼─────┼─────────────────────┼─────┼─────┼───┤
│67│100/11/2│LJ-9221工程車加油│1000│1000││
├──┼─────┼─────────────────────┼─────┼─────┼───┤
│68│100/11/2│影印機碳粉*3(黑)│6000│?││
├──┼─────┼─────────────────────┼─────┼─────┼───┤
│69│100/11/2│加油-辦公室便當-飲料│500│520││
├──┼─────┼─────────────────────┼─────┼─────┼───┤
│70│100/11/2│中國信託票據換票手續費│500│500││
├──┼─────┼─────────────────────┼─────┼─────┼───┤
│71│100/11/2│孝毓零用金-大坡農舍-吃飯-加油│2000│2000││
├──┼─────┼─────────────────────┼─────┼─────┼───┤
│72│100/11/3│中午辦公室便當│500│500││
├──┼─────┼─────────────────────┼─────┼─────┼───┤
│73│100/11/3│台電竣工紅單│500│500││
├──┼─────┼─────────────────────┼─────┼─────┼───┤
│74│100/11/3│衛生紙二串.殺蟲劑│500│500││
├──┼─────┼─────────────────────┼─────┼─────┼───┤
│75│100/11/4│名片(邱顧問)│347│347│莊玟瑄│
├──┼─────┼─────────────────────┼─────┼─────┼───┤
│76│100/11/4│立克替換帶.大迴紋針│100│100│莊玟瑄│
├──┼─────┼─────────────────────┼─────┼─────┼───┤
│77│100/11/4│孝毓零用金-淡水-吃飯-加油│1000│1000│莊玟瑄│
├──┼─────┼─────────────────────┼─────┼─────┼───┤
│78│100/11/7│LJ-9221工程車加油│1000│1000│莊玟瑄│
├──┼─────┼─────────────────────┼─────┼─────┼───┤
│79│100/11/7│ 林華泰 大章│100│1000│莊玟瑄│
├──┼─────┼─────────────────────┼─────┼─────┼───┤
│80│100/11/7│辦公室便當│400│400│莊玟瑄│
├──┼─────┼─────────────────────┼─────┼─────┼───┤
│81│100/11/7│ 曾正 印章│20│││
├──┼─────┼─────────────────────┼─────┼─────┼───┤
│82│100/11/8│LJ-9221工程車-停車費│30│││
├──┼─────┼─────────────────────┼─────┼─────┼───┤
│83│100/11/9│LJ-9221工程車加油│1000│1000│莊玟瑄│
├──┼─────┼─────────────────────┼─────┼─────┼───┤
│84│100/11/9│蔬菜.雞肉.湯匙.咖哩塊.米酒│1552│1745│莊玟瑄│
├──┼─────┼─────────────────────┼─────┼─────┼───┤
│85│100/11/11│孝毓零用金.工程車加油.午餐│2000│││
├──┼─────┼─────────────────────┼─────┼─────┼───┤
│86│100/11/11│5家請款發票寄送│175│││
├──┼─────┼─────────────────────┼─────┼─────┼───┤
│87│100/11/12│LJ-9221工程車加油│1000│││
├──┼─────┼─────────────────────┼─────┼─────┼───┤
│88│100/11/14│LJ-9221工程車加油│1000│││
├──┼─────┼─────────────────────┼─────┼─────┼───┤
│89│100/11/14│國民年金(經理)11月份│1452│││
├──┼─────┼─────────────────────┼─────┼─────┼───┤
│90│100/11/15│LJ-9221工程車加油│1000│││
├──┼─────┼─────────────────────┼─────┼─────┼───┤
│91│100/11/16│LJ-9221工程車加油│1000│││
├──┼─────┼─────────────────────┼─────┼─────┼───┤
│92│100/11/15│LJ-9221工程車-停車費│100│││
├──┼─────┼─────────────────────┼─────┼─────┼───┤
│93│100/11/15│BMW路邊停車│100│││
├──┼─────┼─────────────────────┼─────┼─────┼───┤
│94│100/11/18│菜市場買菜│1280│1280││
├──┼─────┼─────────────────────┼─────┼─────┼───┤
│95│100/11/18│電話費-000-0000│4433│││
├──┼─────┼─────────────────────┼─────┼─────┼───┤
│96│100/11/18│BMW路邊停車│105│││
├──┼─────┼─────────────────────┼─────┼─────┼───┤
│97│100/11/18│LJ-9221工程車加油│1000│││
├──┼─────┼─────────────────────┼─────┼─────┼───┤
│98│100/11/21│買衛生紙*6垃圾袋大(黑)│1500│││
├──┼─────┼─────────────────────┼─────┼─────┼───┤
│99│100/11/19│LJ-9221工程車加油│1000│││
├──┼─────┼─────────────────────┼─────┼─────┼───┤
│100│100/11/21│立克帶代換│40│││
├──┼─────┼─────────────────────┼─────┼─────┼───┤
│101│100/11/21│雞蛋*1│51│││
├──┼─────┼─────────────────────┼─────┼─────┼───┤
│102│100/11/21│社區管理費10/11月二個月│7000│7000│莊玟瑄│
├──┼─────┼─────────────────────┼─────┼─────┼───┤
│103│100/11/21│HTC高速公路儲值罰款│720│││
├──┼─────┼─────────────────────┼─────┼─────┼───┤
│104│10/11/21│國稅局/中亨/星光滯納金│3000│││
├──┼─────┼─────────────────────┼─────┼─────┼───┤
│105│100/11/21│辦公室飲料*6-包子*6│279│││
├──┼─────┼─────────────────────┼─────┼─────┼───┤
│106│100/11/21│毅通網路(電話費節費盒)│2292│││
├──┼─────┼─────────────────────┼─────┼─────┼───┤
│107│100/11/21│電話費-0000000│70│││
├──┼─────┼─────────────────────┼─────┼─────┼───┤
│108│100/11/21│電話費-0000000│70│││
├──┼─────┼─────────────────────┼─────┼─────┼───┤
│109│100/11/21│HN00000000│399│││
├──┼─────┼─────────────────────┼─────┼─────┼───┤
│110│100/11/21│HN00000000│500│││
├──┼─────┼─────────────────────┼─────┼─────┼───┤
│111│100/11/21│HN00000000│3591│││
├──┼─────┼─────────────────────┼─────┼─────┼───┤
│112│100/11/21│BMW加油費│2216│││
├──┼─────┼─────────────────────┼─────┼─────┼───┤
│113│100/11/21│LJ-9221工程車加油│2000│││
├──┼─────┼─────────────────────┼─────┼─────┼───┤
│114│100/11/21│孝毓遠傳電話費│3000│││
├──┼─────┼─────────────────────┼─────┼─────┼───┤
│115│100/11/21│郵資/回郵信封│500│││
├──┼─────┼─────────────────────┼─────┼─────┼───┤
│116│100/11/22│LJ-9221工程車加油11/19.22│2000│││
├──┼─────┼─────────────────────┼─────┼─────┼───┤
│117│100/11/22│菜市場買菜/麻油/雞肉/金針│2500│││
├──┼─────┼─────────────────────┼─────┼─────┼───┤
│118│100/11/23│辦公室便當*7│475│││
├──┼─────┼─────────────────────┼─────┼─────┼───┤
│119│100/11/24│LJ-9221工程車加油│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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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0/11/24│工程車BMW-停車費│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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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00/11/24│辦公室便當*7│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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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00/11/24│HTC高速公路位儲值罰款│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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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00/11/24│工程車BMW停車費│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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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100/11/24│下台中味道國際送電│50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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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00/11/24│郵資/回游信封│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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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100/12/25│工程車加油│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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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100/11/28│去漬油.觀音飲料│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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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100/11/28│茶葉│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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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100/11/28│工程車/BMW-停車費│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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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100/11/28│大小黑垃圾袋/白板擦│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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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00/11/27│LJ-9221工程車加油│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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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00/11/28│拜拜水果/餅乾│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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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00/11/28│HTC高速公路未儲值罰款│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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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00/11/28│LJ-9221工程車加油│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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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00/11/30│LJ-9221工程車加油│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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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00/11/2│影印機碳粉匣*3(黑)│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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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100/11/2│ 虞玉龍 傭金(昇暘國際)│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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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100/11/2│零用金收入(冰箱)│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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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100/11/10│力農(尾款)│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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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00/12/6│換大門鋁門鎖│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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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00/12/6│台電外管線包商-便當│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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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100/12/6│台電外管線包商-飲料│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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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00/12/6│辦公室11/23便當│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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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00/12/6│照度表-還給新佳( 陳哥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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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100/12/6│福特加油│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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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100/12/6│工程車-LJ-9221加油│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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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100/12/6│BMW-U9-1530加油│1,000│││
├──┼─────┼─────────────────────┼─────┼─────┼───┤
│148│100/12/6│福特加油│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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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100/12/6│2號電池4包│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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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100/12/6│郵資-回覆豐益行存證信函│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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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00/12/6│ 施明川 名片製作│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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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00/12/6│臺灣大哥大0000000000/100/10/17-11/16│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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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100/12/6│11月電費100/9/14-100/11/14│8,521│││
├──┼─────┼─────────────────────┼─────┼─────┼───┤
│154│100/12/6│11月水費100/9/1-100/11/2│273│││
├──┼─────┼─────────────────────┼─────┼─────┼───┤
│155│100/12/6│國稅局罰永煜電器行未辦理歇業基金│1,500│││
├──┼─────┼─────────────────────┼─────┼─────┼───┤
│156│100/12/6│寄請款發票給廠商/回郵信封│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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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100/12/7│ETC未儲值U9-153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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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100/12/7│(停車費)LJ-9221/U9-1530/福特│355│││
├──┼─────┼─────────────────────┼─────┼─────┼───┤
│159│100/12/7│福特加油│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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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100/12/7│給邱經理│5,000│││
├──┼─────┼─────────────────────┼─────┼─────┼───┤
│161│100/12/8│大黑垃圾袋一綑/中垃圾袋*6/通廁劑│1,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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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00/12/9│郵局寄掛號/銀行代收票手續費│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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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100/12/9│工程車加油LJ-922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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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100/12/13│工程車加油LJ-922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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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100/12/13│衛生紙*4串│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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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100/12/14│工程車加油LJ-922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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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00/10/25│盛新便當10/24*5│350│350│莊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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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100/10/13│盛新公司- 李義彬 │50,00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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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100/10/11│電腦主機*2│16,000│16,000│洪楷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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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LCD螢幕*1│1,500│1,500│洪楷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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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100/11/2│盛新便當10/27.29.30│974│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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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100/11/7│廚房-冰箱│6,000│6,000│莊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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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100/10/27│孝毓職員 章墨水 │14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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