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21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185號
原   告  李瑞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鋒燾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提解被告潘鋒燾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有明文之規
定。
二、查本件被告潘鋒燾因案現正於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有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原告應繳納派
法警前往借提被告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爰依首
揭法條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預納
提解費用500元,以提解被告出庭。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02 年度 板小 字第 2185 號裁定(102.11.15)[和解]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